发布时间:2021-01-29 09:28:58    发布人:锐胜人力资源     浏览次数:1233次

2021年企业与员工签劳务合同??

2021年起企业可以不用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了!真的吗?


前几天看了某平台上的一个小视频,up主说从2020年10月起老板不用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了,而是可以签订劳务合同,这样就可以为老板省下大笔人工成本,也可以为员工增收,还能为老板避免法律风险?真的吗?


真的是这样吗?作为资深HR,我必须说这个视频是在误导群众。作为用工单位,想通过劳务合同节省用工成本和逃避风险,只是耍小聪明而已!


为了使大家更直观的理解我的观点,我举一个实际的案例:


老李在某企业食堂做勤杂工,企业和他签订了《劳务合同》,规定老李向企业提供劳务,企业向老李支付报酬,社会保险由老李在劳务关系期间自行缴纳,企业给予每月400元补贴。劳务关系期间,企业规定老李负责食堂清洁卫生工作,每周工作7天,每天工作6小时,企业每月向老李支付劳务报酬3000元。5年后,企业食堂外包,老李被通知职位被取消,劳务合同终止。


老李对企业做法不服,要求企业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赔偿。企业不同意,老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申请。


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定:确认老李和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并裁定企业应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老李支付赔偿金。




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


企业不服,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:双方之间签订的是《劳务合同》,只建立了劳务关系。作为成年人的老李清楚“劳务关系”的法律后果,并明确表达接受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。因为,要求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,也无需支付补偿金。


法院经调查、审理后判定:老李在企业食堂工作,受到企业管理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,每月领取劳动报酬,且老李并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,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,确认老李和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尽管企业与老李签订的是《劳务合同》,但老李和企业的实际法律关系不受双方协议的约束。最终,大院判决劳动关系成立,企业向老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。


2020年10月起企业可以不用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了!真的吗?


法院支持了仲裁委的裁决


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来,在确定劳动关系时,仲裁委和法院是依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认定,不受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约束,即合同的名称并不能改变双方关系的本质。根据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:



(一)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


(二)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


(三)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



结合实际应用过程中的案例,袁老师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核心区分标准总结如下:



2020年10月起企业可以不用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了!真的吗?


在这里提醒各位HR和企业的老板们,我们应该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,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。切勿为了表明上的“节省”而为自己日后的工作埋下祸根。也建议各位劳动者,尤其是劳动工人朋友,在提供劳动或者劳务时,尽量签订书面协议,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劳动或劳务的时间期限,岗位/工作内容,劳动/劳务报酬标准,支付期限和方式等,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