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4-07-05 04:08:10    发布人:锐胜人力资源     浏览次数:194次

两图说明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辨析

服务性质不同

对用工单位而言,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。劳务外包提供的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。

用工范围不同

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。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。

合同性质不同

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,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,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。

相互关系不同

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,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。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、劳动纪律、奖金计算、安全生产、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。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,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,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。

适用法律不同

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,派遣方、用工方、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。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,发包方、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《民法典》。

我国目前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: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等。自2013年劳务派遣被纳入法制规范领域以来,该种用工形式被严格限定,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:

1.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限定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66条规定,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。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,只能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。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第4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,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%;

2. 法律制度侧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2条规定,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;

3. 劳务派遣机构进行严格管理。劳务派遣机构设立时大都施行劳务派遣许可制度,也有一定的资本要求。

违法后果不同
劳务派遣关系中,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《劳动合同法》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劳务外包服务中,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,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,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

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

劳动者、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下图:


劳动者、发包方、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图:



通过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关系结构图可知,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中,用工单位/发包方均与派遣单位/承包方签订协议,成立合同关系;派遣单位/承包方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成立劳动关系。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用工单位/发包方是否与劳动者产生法律关系,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直接管理、使用劳动者,两者存在劳务关系;在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。

劳务派遣是派遣公司基于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,将内部员工派遣出去工作,两者的关系是“对人不对事”;劳务外包是承包方基于与发包方的承揽协议,进行劳动力承包,两者的关系是“对事不对人”。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具体区别,可以从以下方面体现:

第一,从内涵和发展根源方面,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关系,是雇佣关系的深化和发展;劳务外包是一种分工关系,是社会专业化分工深入演进的结果;

第二,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应方面,劳务派遣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范畴,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;劳务外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,适用《民法典》等相关法律;

第三,从参与主体与管理角色方面,在劳务派遣中,派遣公司、用工单位、劳动者之间三角关系。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;在劳务外包中,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直线型关系。劳动者接受承包方管理,发包方不参与人员管理;

第四,用工需求及结算标准方面,在劳务派遣中,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公司提供约定数量的“人员”,购买的是劳动者的劳务,结算的标准是“劳动力”,是“员工数”;在劳务外包中,发包方需要承包方完成约定的“工作量”,购买的是工作/服务成果,结算的标准是“工作量”,是“项目数”;

第五,费用支付及责任承担方面,劳务派遣按照派遣员工的人数、时间为准,按月向派遣公司支付费用,费用包括派遣员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、社会保险等以及管理费。派遣员工费用及保险由派遣公司发放和办理缴纳。用工单位对派遣公司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;劳务外包按照外包合同确定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、质量确定费用。发包方支付的费用是产品或服务的对价,包含劳动成本、原材料等。劳动者的薪酬保险等,均由承包方自担,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对于承包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,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